指法人、其他組織或者個人,未經有關部門批準,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。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,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集資詐騙罪、欺詐發行股票、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、公司、企業債券罪。
近期,打著“投資者教育”旗號的非法薦股活動增多,表面看是普及理財知識、傳授炒股技法,實際是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,迷惑性、欺騙性很強。不法分子通過撥打電話、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向投資者推銷“投資者教育”課程
根據國家規定,只有經中國證監會許可、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,才可以向投資者銷售“薦股軟件”。投資者可以去中國證監會網站(www.csrc.gov.cn)首頁“機構名錄”欄目、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(www.sac.net.cn)首頁“信息公示”欄目,查詢核實向您銷售“薦股軟件”的